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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度出庭 林智堅︰我沒抄襲 沒認罪問題

  
前新竹市長林智堅遭調查局調查官余正煌控告涉抄襲碩論,昨出庭答辯表示「沒有抄襲,沒有認不認罪的問題」。(記者王藝菘攝)

前新竹市長林智堅遭調查局調查官余正煌控告涉抄襲碩論,昨出庭答辯表示「沒有抄襲,沒有認不認罪的問題」。(記者王藝菘攝)

2023/01/12 05:30

林委任律師︰余正煌涉誣告「到底誰才是被害人」

〔記者張文川、溫于德/台北報導〕調查局調查官余正煌自訴控告前新竹市長林智堅涉嫌違反著作權法,認為林的台灣大學國發所碩士論文涉抄襲他的同所碩論,台北地院昨召開準備程序庭,林首度以被告身分出庭,答辯時稱「我沒有抄襲,沒有認不認罪的問題」。林的律師胡中瑋指出,二者論文重複之處,先出現在林的碩論研究計畫初稿,指導教授陳明通再交給余正煌,余卻持林、陳寫的文字來告林抄襲,「到底誰才是被害人?」建議法官傳喚余親自到庭說明。

余正煌臉書發文惹議 律師︰他感受到壓力

余正煌昨未現身,由律師吳俊達、張祐齊、曾威凱出庭。余前晚在臉書發文指出︰「黨,聯合公司要攻我嗎?沒關係,我不會更差了,要戰就來」,引發外界熱議。吳俊達表示,余正煌身在公務機關服務,確實感受到一些壓力,家庭、生活、工作受到非常大的影響;張祐齊說,余受本案影響,導致二姊過世時,訃聞不敢寫上自己的姓名。

林智堅說他的碩士論文是以二○一四年自己親身參與的新竹市長選舉為研究題目,資料是他自行委託民調公司所做,經陳明通指導才完成,他沒有動機也沒有必要抄襲。

林智堅的律師蕭雄淋指出,台大學術倫理審定會的審定報告為匿名審查,並非法院或檢察署依法選任或囑託的鑑定人,不符刑訴法的鑑定程序,審定結果於本案沒有證據能力。

蕭雄淋說,余的碩論共八十九頁,其中廿二頁附錄是複製貼上林智堅和民調單位共同創作的民調問卷,廿七頁表格是改作於此民調,其餘內文也是由此民調發展而成,余未經二者共同授權就改作,改作而成的著作不受著作權保障,余無權提自訴。

余正煌律師吳俊達表示,林智堅從未提出該民調公司有共同著作權,且依陳明通聲明書,陳也曾向林索取民調數據,林提供時並未提及有民調公司,陳也不可能明知民調公司是著作權人而不取得同意,因此,民調公司顯然是為答辯而虛構出來。

林的另一律師胡中瑋指出,林、余論文重複之處,早在林二○一六年二月一日創作完成的碩論研究計畫初稿就已出現,初稿有經公證;余正煌提出的重疊內容,其實來自二○一六年一月五日陳明通客製化交給余參考的論文草稿,余以林、陳的創作來告林,有誣告之嫌。

胡中瑋建請法官,傳余正煌到庭說明,胡於庭外受訪時呼籲余「像個男子漢勇敢站出來面對」。余昨晚透過律師回應,因工作關係不便出面,若未來法官傳訊一定出庭。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562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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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明通提論文對照表:余正煌研究設計 絕大部分來自林智堅

  
前新竹市長林智堅的台灣大學國發所碩士論文指導教授、國安局長陳明通今發聲明,並提供論文及研究計畫對照表,強調調查員余正煌的研究設計絕大部分來自林智堅當年論文計畫底稿,堅稱所謂「林智堅抄襲余正煌論文」完全不是事實。(資料照,記者方賓照攝)

前新竹市長林智堅的台灣大學國發所碩士論文指導教授、國安局長陳明通今發聲明,並提供論文及研究計畫對照表,強調調查員余正煌的研究設計絕大部分來自林智堅當年論文計畫底稿,堅稱所謂「林智堅抄襲余正煌論文」完全不是事實。(資料照,記者方賓照攝)

2023/01/12 18:15

〔記者陳昀/台北報導〕調查局調查官余正煌自訴前新竹市長林智堅涉侵害著作權,認定林智堅抄襲他的台大國發所碩士論文。林智堅的指導教授、國安局長陳明通今委託律師發布聲明、論文及研究計畫對照表指出,余正煌的研究設計絕大部分來自林智堅當年論文計畫底稿,所謂「林智堅抄襲余正煌論文」完全不是事實。

陳明通今透過委任律師陳昱龍發表聲明,以及「2016年2月1日林智堅研究計畫、2016年3月8日余正煌研究計畫、2016年7月21日余正煌碩士論文」的對照表。

對於媒體今天報導「余正煌委任律師表示,當初余正煌把論文初稿寄給陳明通時刪除引註部分,所以陳寄給林智堅時,或許林智堅抄的時候沒有注意,才沒發現引註問題,可證林智堅抄襲事實非常明顯。」陳明通表示,此等言論顯然與事實不符。

陳明通指出,他於2016年1月5日以電子郵件寄送論文寫作底稿及格式給余正煌參考,檢視余正煌最近向法院所提證據:當年1月28日的論文,他發現在論文最核心的研究設計部分根本毫無進度,仍停留在1月5日他交付余的論文寫作底稿階段。

陳明通表示,同年2月1日林智堅的研究計畫,在他的指導下已完成雛形,從1月28日到2月1日,仍屬這個領域初學者的余正煌不可能短短兩三天完成研究設計寫作,更沒有交付或email給他其論文最新進度,他更無從、無理由將余正煌的檔案寄給林智堅,「所謂林智堅抄襲余正煌論文完全不是事實」。

陳明通說,同年2月中旬余正煌來找他,他把2月1日林智堅已完成雛形的論文計畫給余正煌參考(以拷在余正煌所提供的寫作進度上),事後從余正煌同年3月8日寄給他的研究計畫,以及最後的論文,在研究設計方面,絕大部分皆來自林智堅2月1日的內容,只是余正煌增加一點文獻檢討並引註,而這是因為陳明通鼓勵余正煌進一步發揮的結果。

陳明通表示,研究生寄送論文電子檔給論文指導教授或師長時,為求論述正確性及確認依據,依常理應寄送完整論文電子檔,但余正煌委任律師提及余正煌會先自行刪除引註,卻完全未見其有任何舉證以實其說,不僅難以理解,更與一般經驗與論理法則相悖。

陳明通強調,聲明書所提相關證據與公證書,他已經交付林智堅委任律師提出,謹供法院審理,以釐清並還原事實真相。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183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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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對照表 陳明通︰余正煌的研究 絕大部分源自林智堅

  
陳明通提出林智堅與余正煌的研究計畫對照表。(陳明通提供)

陳明通提出林智堅與余正煌的研究計畫對照表。(陳明通提供)

2023/01/13 05:30

〔記者陳昀/台北報導〕調查局調查官余正煌自訴控告前新竹市長林智堅涉侵害著作權,宣稱林抄襲他的台大國發所碩士論文。林智堅的指導教授、國安局長陳明通曾說「林智堅抄襲案確定是個冤案」,他昨進一步透過律師發表聲明,提出林、余的初稿及論文對照表。陳強調,余的研究設計絕大部分來自林智堅論文計畫初稿,所謂「林智堅抄襲余正煌論文」完全不是事實。

林的初稿是最早出現

陳明通昨針對「二○一六年二月一日林智堅研究計畫、二○一六年三月八日余正煌研究計畫及二○一六年七月廿一日余正煌碩士論文」提出對照表。在第三章「研究設計」第三節中,陳說明,概念性定義、操作性定義、政治基礎等文字敘述,最早已在林智堅的研究計畫初稿出現;研究對象與資料來源、分析工具的文字敘述,以及論文摘要的雷同文字,是由陳明通根據林智堅提供的抽樣資料撰寫,同時提供林、余二人參考。

對於余正煌委任律師指稱,余把論文初稿寄給陳明通時刪除引註,所以陳寄給林智堅時,或許林沒注意,才沒發現引註問題,可謂抄襲事實非常明顯。陳明通抨擊,上述言論顯然與事實不符,他二○一六年一月五日以電子郵件寄送論文寫作底稿及格式給余參考,檢視余最近向法院所提證據,在論文最核心的研究設計部分,根本毫無進度,停留在他寄給余的底稿階段。

所謂林抄襲余非事實

陳明通表示,同年二月一日,林智堅的研究計畫在他的指導下已完成雛形,從一月廿八日到二月一日,仍屬這個領域初學者的余正煌不可能短短兩、三天完成研究設計寫作,更沒有交付或email給他論文最新進度,他無從、也無理由將余的檔案寄給林智堅,「所謂林智堅抄襲余正煌論文完全不是事實」。

陳明通說,同年二月中旬余正煌來找他,他把二月一日林智堅已完成雛形的論文計畫給余參考,從余同年三月八日寄給他的研究計畫及最後的論文來看,研究設計方面絕大部分來自林二月一日的內容,只是余增加一點文獻檢討並引註,但這是他鼓勵余正煌進一步發揮的結果。相關證據與公證書他已交付林智堅委任律師提出,供法院釐清並還原真相。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562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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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經4年偵辦!新竹棒球場統包案 林智堅獲不起訴處分

新竹市立棒球場新建統包工程案,新竹地檢署偵結,林智堅等公務員獲不起訴處分。(資料照,記者洪美秀攝)

新竹市立棒球場新建統包工程案,新竹地檢署偵結,林智堅等公務員獲不起訴處分。(資料照,記者洪美秀攝)

首次上稿 8-28 23:07
更新時間 8-29 05:41

新竹市立棒球場新建統包工程案,歷經4年偵辦新竹地檢署近日偵結,包括前新竹市長林智堅在內的公務員及巨佳營造統包商等人,遭指控涉貪污治罪條例及政府採購法等,但檢方認定相關人員均無收賄或圖利事證,依刑事訴訟法予以不起訴處分。

檢方不起訴書中提到,棒球場工程雖有諸多瑕疵,市政府若認巨佳營造公司變更施作,造成超重而有公共安全風險、土壤雜物是否合於容許規範、現場排水及施工品質是否符合標準、事後是否得變更設計等,應依相關法令及契約規範,或循民事途徑解決。

檢方不起訴書指,包括蕭、朱、李、帥姓等4人,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應在2個月內,各向公庫支付新臺幣4萬元之緩起訴處分金。

新竹棒球場的不起訴書內容長達4000多字,其中前市長林智堅及巨佳營造統包商,和多名市府公務員,遭現任高虹安市府指控涉貪污治罪條例、政府採購法、廢棄物清理法、竊盜、詐欺及文書等罪嫌,經調查結果,認犯罪嫌疑不足,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處分。

其中檢方經通訊監察、金流比對、搜索及帳務分析,均未發現林智堅或其他市府人員,與巨佳、艾奕康公司間有不法金流、收賄或圖利事證。審計及市府調查雖認有專案管理與監造角色混淆、採購程序及督導不周、未妥適驗收即開放使用等行政疏失,並已進行行政究責及移送監察院審查,但無積極證據證明,林智堅或其他公務員涉犯圖利或違反政府採購法罪責。

有關高虹安市府開挖的廢棄物等內容,檢方的不起訴書中也提到,工程契約及監拆計畫已核准拆除產生之磚瓦、石塊等B5類剩餘土石方,經破碎後得於現地回填;且縮時影像及證人證述,均未發現巨佳等公司自外運入廢棄物掩埋。

市政府兩次開挖雖發現部分未破碎石塊、木材、太空包及其他異物,但數量有限且散落於外野,部分屬設計埋設之PE網、噴灌管線及電線;未符規範石塊約36.245立方公尺,僅占拆除工程產出B5類土石方約0.75%,其餘不合格掩埋物約9.006至10.446立方公尺。

另針對外界質疑棒球場工程預算,由3.5億元一路追加至11.5億元,涉嫌圖利廠商,檢方調查指出,預算增加主因係增列地下停車場、民富立體停車場整修、外野結構補強等11項工項,契約變更金額均未逾原金額50%,程序符合《政府採購法》。此外,經調閱金流、監聽及搜索,均未發現林智堅或市府官員與廠商有不法金流。至於行政疏失部分,已由監察院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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